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 案例评析:虚拟货币项目民间借贷案

2025-04-05 区块链达人

|合规联盟原创出品 |

案情简介

2016年1229,赵景华(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让万金军(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帮忙做一个3号矿机万维币项目投资。2017年113,赵景华向万金军转账9万元,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赵景华要求万金军早点注册购买万维币。2017年4后,购买万维币网站关闭。

2017年113,万金军向赵景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赵景华现金106000元整,拾万陆千元整,借款人万金军,135XXXX****,622101198207280755,2017.113”。

2017年28万金军向赵景华转账3000元,2017年514万金军向赵景华转账4000元,2017年523万金军向赵景华转账11000元,2017年65万金军向赵景华转账5000元,2017年619万金军向赵景华转账7000元,2017年71万金军向赵景华转账9500元,2017年826万金军向赵景华转账1000元,上述款项共计40500元。

后赵景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万金军偿还借款本金106000元及利息共计132921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万金军在判决生效之起五内支付原告赵景华借款50500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评析

主要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1]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2]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3]

本案中,该106000元究竟是投资款还是借贷款,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在赵景华交付款项后,万金军向赵景华出具了借条,万金军没有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并有相关的证据佐证,赵景华在向万金军交付款项后,出于某种原因改变了投资万维币的初衷,向万金军提出将投资关系变更为民间借贷关系,投资款变为借贷款。

万金军在收到赵景华的变更请求后,按照赵景华的要求向其出具了借条,该行为视为万金军接受了赵景华的变更要约,同意终止履行投资万维币,将投资款转变为借贷款。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取代了原投资合同的内容,双方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所以赵景华以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本案的债务并无不当。

万金军出具给赵景华的借条载明的总计金额为106000元,但在出具借条后,万金军向赵景华还款总额为55500元,所以剩余50500元借款万金军应予返还给赵景华。因万金军出具的借条中均没有约定支付利息,视为无息借款,赵景华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就不会被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万金军应支付原告赵景华借款50500元。

参考建议

本案系双方当事人起初以委托理财的关系,进行虚拟货币项目投资,后双方达成协议变更委托理财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同时,受托人出具相应的借条作证据支撑,在未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一方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为由提起诉讼,司法机关一般会予以受理。另外,借条中若未做相关利息约定,一方当事人主张利息,司法机关一般不会支持。

[1] 参见《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 参见《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 参见《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

“设立区块链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环境,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提供相关企业业务合规资质服务,欢迎通过邮箱

service@gbcuf.com

或公众号BC_ComplianceUnion

与我们进行更详细的业务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