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 ​案例评析:区块链项目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4-11-24 区块链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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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坤华与林熙俊、温巧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112民初7732号

案情简介

原告黄坤华与被告林熙俊系朋友关系,在被告林熙俊的推荐下,原告从2018年开始向被告林熙俊购买区块链黄金币,被告林熙俊承诺定期回报

原告用于购买黄金币支付款项情况如下:1.2018年75向被告林熙俊支付现金31500元,案外人潘依婷向其转币10000个;2.2018年76向被告林熙俊转账支付31500元,案外人潘依婷向其转币10000个;3.2018年828向案外人潘依婷转账支付110000元,2018年831向案外人潘依婷转账支付220000元并向被告林熙俊支付现金22800元,后被告林熙俊向其转币80000个;4.2018年920向被告林熙俊转账支付350000元并支付现金280元,案外人潘依婷向其转币55600个;5.2018年921向案外人潘依婷转账支付130000元并向被告林熙俊支付现金2300元,案外人潘依婷向其转币21000个;6.2018年1021向案外人潘依婷转账支付31500元,案外人潘依婷向其转币5000个。后被告林熙俊承诺回报及收益与实际情况并不符合,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林熙俊承诺将购币款项转为借款,如期退还给原告,并于2019年35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按期退还本金106万元,若未如期如数归还,按照千分之五计违约金给原告。因被告未如期如数归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6万及相应的利息。

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被告林熙俊在判决生效之起十内向原告黄坤华偿还借款本金860304.5元及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1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付清之止)

评析

主要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1]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2]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3]

原告向被告林熙俊支付款项购买区块链黄金币,后原告将购买的区块链黄金币退还给被告林熙俊,原告与被告林熙俊通过签订《借条》将购币款转为借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主张《借条》系受被告威胁签订,但没能举证证明其主张。被告林熙俊主张其不认可原告向其支付56880元现金用于购币黄金币,但根据原告提交的交易汇总表,结合原告提交的黄金币转账记录,原告现金支付的购币款金额均不大,且有黄金币转账记录予以佐证,原告通过现金形式支付56880元给被告林熙俊合理且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最终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原告转给案外人潘依婷的购币款与其无关,但被告认可潘依婷收取原告的购币款后均转交给了其,且被告林熙俊在《借条》中签名捺印确认将购币款转为借款承诺归还原告,《借条》中确定的本金数额已包含了原告支付的全部购币款数额,说明被告林熙俊认可其收取了原告的全部购币款并承诺归还。因此法院确认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购币款为929880元。

关于借款本金,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经过结算,将原告向被告林熙俊支付的每一笔购币款均按未超2%的利率从支付之起至出具《借条》之计算利息,并将上述利息计入本金后确定借款本金为1060000元。按照原告主张的上述计算方式,每一笔购币款均从支付之起计至2019年35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共计110304.5元,而双方经结算后计入利息的金额为130120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可以计入本金的最高利率上限24%,所以将借款本金应调整为按24%计算的利息110304.5元计入借款本金,即借款本金应为1040184.5。被告林熙俊在2019年226已归还了款项49880元,计入借款本金的利息应予以扣减,即借款本金为990304.5元。原告确认被告签订《借条》后归还了本金130000元,所以尚欠借款本金为860304.5元。

其次,关于借款利息。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约定“逾期未支付按千分之五每支付违约金给黄坤华”,原告主张上述违约金过高,仅主张按利率2%计算利息,但是该利率标准未超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另外关于利息起算时间,原告庭审后变更诉请主张从借款到期次2019年71起计算利息是合法的。

参考意见

本案系投资人投资区块链项目后,因区块链项目承诺收益与实际不符合,投资人要求将投资款转为借款的案件。投资人如果想要挽回项目的投资损失,投资区块链项目见状不好,要求相关人士签订“借条”是谨慎的做法,后诉至法院,也持有强力的证据可要求相关人员还款,相关人员如果想要不予还款,除非能证明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导致借条是无效的。

References

[1]《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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