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 WoToken全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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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被告人高玉东、李奇兵、王小影等四人共同商定,开发具有网络传销功能的APP平台,由被告人高玉东负责平台研发,被告人李奇兵、王小影等人负责平台的推广。被告人高玉东聘请技术人员,随即开发了名为WoToken手机APP网络传销平台。
WoToken平台运行后,被告人高玉东主要负责WoToken平台的技术维护、数字货币管理、员工工资发放、操纵平台WoToken币投放等工作;被告人高玉东妻子田永波协助负责WoToken平台数字货币保管、兑换数字货币、员工工资发放等工作;被告人李奇兵、王小影等人主要负责WoToken平台宣传、培训等职责。2018年7至2019年108期间,WoToken平台共注册会员用户数为715249个,层级关系为501层。经区块链确认,实际吸收的数字货币:USDT286058539个、
BTC
46050个、ETH2039230个、LTC292590个、BCH56936个、EOS6841797个。实际吸收的数字货币在2019年108案发当价值合计人民币7706932020元。
2019年1030下午,被告人李国民明知被告人李奇兵两部手机内,有通过犯罪所得的数字货币ETH,仍帮助被告人李奇兵转移和隐藏ETH49***.3737个。经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ETH在2019年1030价格为人民币1299.0779元/个,合计价值人民币64632209.15元。另外,自2019年108起,被告人唐孝华明知被告人王小影利用WoToken平台,从事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明知公安机关正在对WoToken平台相关人员进行抓捕,仍为被告人王小影提供住所藏匿,直至被告人王小影被抓捕。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高玉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李奇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王小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田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李国民判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缓刑一年。二审法院对六被告人的判决予以维持。
评析
主要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1]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2]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3]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4]
1.
本案中被告人高玉东、李奇兵、王小影等以提供虚拟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所发展人员的数量、投入金额、发展层级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四人的行为并没有真实的经营活动为支撑,只是通过李奇兵、王小影等人宣传、培训等职责,不断吸收新的人员加入,上线人员不仅能获得相应的手续费(以下线人员的缴纳金额作为支付佣金的基础),享受动态收益。上线人员还享受下线的发展人员达到一定的数量或者层级的社区动态收益。四被告人的行为违反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属于我国法律禁止的传销行为,利用数字货币增值服务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高玉东、李奇兵、王小影、田永波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本案中,被告人李国民明知李奇兵从事数字货币传销犯罪行为,仍然帮助李奇兵将其手机中数字钱包中的数字资产转移到其他的手机中,对李奇兵的违法犯罪所得起到转移、隐匿作用,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3.本案中,被告人唐孝华明知被告人王小影利用WoToken平台,从事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明知公安机关正在对WoToken平台相关人员进行抓捕,仍为被告人王小影提供住所藏匿,直至被告人王小影被抓捕。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还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妨害司法机关发现犯罪人,构成窝藏罪。
参考意义
币圈风云动荡,类似于这种被割韭菜的事例屡见不鲜。投资者在投资的过程中怎样避免陷入数字货币传销的陷阱呢?
(一)最重要的是要学会识别传销币,避开空气项目。
传销币主要有以下特点:
(1)对外宣称100%收益:一般出现“只涨不跌”,“保证固定收入”,“稳赚不亏”,“0风险”,“躺着赚钱”,“实现财富自由”这些字眼,基本是传销币;
(2)拉人头,分级分成:真正在踏实做事的项目,都不会鼓励户去拉人头;
(3)只能在官方自己的交易平台或一些不知名平台交易。
识别传销币,主要有以下方法:
(1)项目是否合理。该项目是否有实际应用场景,或者跟其他平台或品牌产生合作;
(2)是否有可靠的新技术或者新手段支撑。一个有价值的币种若是需要解决某些问题,其背后会有新技术、新理念支撑;
(3)团队人员是否可靠。投资者在投资一个项目时,做好尽职调查,创始团队很重要,因为他们掌握这这种数字货币的未来,团队成员越专业,越能够带来信任背书;
(4)私募到上交易所,是否是透明化操作。传销币往往形成各级分销商,售价自上到下依次提高,一般在小的交易所上线,不透明。
(二)实践中,投资者还应当注意区别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要区分点是犯罪对象,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上游犯罪一般是除此之外的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所有犯罪。
(2)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方式有所差异。洗钱罪要求行为人借助一定的金融手段或非金融手段来实现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一定有一个类似交易、兑换等的转换过程。所以如果对洗钱罪所涉七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只是实施物理意义的窝藏、转移行为,不涉及资金形式的转换或转移,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法条竞合而不是想象竞合。实践中,数字货币项目涉嫌传销时,犯罪分子为了转移赃款,会将数字货币通过多重的数字钱包地址转移,使得数字货币最终难以追回,在这过程中一些投资者被动成为洗钱推手。另外如果在明知一方是涉嫌数字货币传销犯罪,依然帮助其转移数字货币,就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现在的传销币伪装的较深,让投资者鱼龙混杂,所以最保险的方法就是不要投资名字奇怪的币,投资者应当谨慎投资。
References
[1]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3]《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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